《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栏目:招投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6-08-10 11:32:32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促进评标专家资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以及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筹协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所监管项目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国家统一的评标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服务全省招标投标活动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需要。

第五条  积极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水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与省级社保、职称、执业资格、税务、信用等行业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需求,共享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信息数据。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纳入网络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数据安全,防范数据篡改、网络攻击。

 

 第二章  评标专家要求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

(三) 曾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有行贿受贿、涉黑涉恶以及情节严重的违规评标、串通投标、泄露保密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五) 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职、开除处分;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

(八)在入库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

(九)存在“挂证”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收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二)存在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库容情况和相关行业评审需求组织选聘评标专家。每年初向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征集本年度相关行业的专家选聘需求,汇总后统筹安排本年度专家选聘工作,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征集或不征集评标专家的公告。

涉及行业每3 年至少安排一次本行业评标专家选聘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选聘遵循自愿原则,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加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取得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根据征集通知,注册登录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页,在线提交入库申请书、推荐书、入库信息真实合法承诺书、依法履职承诺书及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考试后入库。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工作安排等情况申报专业类别,最多可申报3 个二级专业、6 个三级专业。

第十三条  入库审核、考试分阶段开展。初核合格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测试,通过人员根据所申报专业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知识、电子评标等实务技能测试,通过后经专业资格复核合格,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个人申请评标专家的审核、考试工作由省、市(州)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初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专业资格进行复核。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测试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拟定并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加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组织遴选或定向邀请,经统一审核后以公函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入库。推荐人选应当征得本人及其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资深专家库,服务重大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以及招标投标领域行业规范和重要政策制定、创新研究、疑难问题研判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个人申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资深评标专家库: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或者甲级资质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现职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总规划师;

(三)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工程咨询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咨询师、总会计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

(四)在库 5 年以上且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资深评标专家在库年龄可延迟至 70 周岁。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3 年,颁发电子聘书。入库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可以续聘,评标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前3 个月内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页提出续聘申请,通过理论知识测试、专业资格复核后,予以续聘。聘期届满前未提出续聘申请的,到期自动解聘。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 自愿申请退出;

(二)年满 68 周岁,资深专家年满 70 周岁;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存在“挂证”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九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有特殊规定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省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在川单位项目由属地监管的除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评标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省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抽取资深专家参与项目评标的,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选择相应条件,与其他专家一并随机抽取。

需要抽取、指定确定资深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以及招标投标领域行业规范和重要政策制定、创新研究、疑难问题研判等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省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具备条件的市(州)分中心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 内交易场所申请设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应当经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查确认符合设置条件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完善全省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规范,相关交易场所承担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落实专人专管、完善管理台账,健全岗位培训、定期轮换等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监督层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州)分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评标专家在线抽取。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在项目开标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从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未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当同时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专业类别、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合理设置抽取条件,优先按照所需评标专业三级目录抽取,在不能满足抽取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扩大至二级目录抽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评标专家到场预留合理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后 1 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预留评标专家到场时间不少于3 小时;需要省外专家现场参与评标的,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后,可在开标时间前 48 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抽取省外专家的,评标专家到场时间应当遵循当地规定。

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到场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前往指定评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预计需要隔夜评标的,招标人应在抽取。

评标专家时同步告知需要隔夜评标和预计评标天数,评标专家同意评标的,原则上不得提前离开。

评标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隔夜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集体决定,并提前告知招标人和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因故不能隔夜评标的,在签署保密承诺书后可以离开,其评审内容无效,评标费用正常支付,招标人按规定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隔夜评标期间,当 日 22 时至次日 9 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安排评标专家休息,专家休息期间,不计评标费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抽取、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全程数据留痕并录音录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抽取评标专家的,还应留存书面记录,经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音像资料、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 15 年。

第二十九条  被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四)投标人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或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与投标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利害关系,包括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或控股关系,评标专家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后,因故不能到场、迟到且未在通知的到场时间前请假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存在醉酒等情形;

(五)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拒不配合复核,或因外出、工作、健康等原因自通知复核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无法参与复核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评标结果存在错误或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予以支持。

复核申请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查询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信息,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信息后通知开展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章  评标专家履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施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探索推进智能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包含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和履职考核等情况,动态更新并永久保存。

评标专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国有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应主动报备,纳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鼓励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国有企业将相关评标专家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真实、准确申报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填报需要回避的单位并及时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0  日内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个人主页进行修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要求限时完善有关信息的,评标专家未按时限完成的,暂停抽取,待完善后恢复抽取,聘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积极响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保证规定比例的服务时长。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个人主页及时登记请假信息;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成行或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指定的方式及时请假。

评标专家每年( 自然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 180 天的自动解聘。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开展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包括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教育等。培训以在线学习方式开展,评标专家每年应当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

培训课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编制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于次年 1 月底前通知评标专家。对不合格等次的评标专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年度履职考核标准,包括评标专家响应抽取、现场纪律、评标质效、遵规守法、参加培训、完善基本信息、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考核标准实行负面扣分与正面加分相结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包括具有评标专家身份的招标人代表)遵守评标纪律和现场秩序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履职评价。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质量、效率等的“ 一标一评价” ,评价情况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

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申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加分。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况的,调整出库或暂停抽取:

(一)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评价标准中,“现场纪律”和“遵规守法”负面扣分单次达 30 分的, 自动解聘,调整出库;

(二)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评价标准中“现场纪律”和“遵规守法”负面扣分累计达到25 分、20 分、10 分时分别暂停抽取六个月、三个月、一个月。积分周期期满后,负面扣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估,对风险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的,应当暂停抽取。有关机关、部门在立案的同时应当告知省发展改革委暂停涉案专家抽取资格。调查认定评标专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恢复抽取资格并相应顺延聘期。

因查办案件等需要导出专家库数据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助提供。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  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暂停抽取该评标专家,并在 10  日内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由招标人负责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费标准及支付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招标人为评标专家提供适当的用餐和住宿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明确法律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涉及人员、单位责任。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因违法评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情况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页公开,并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情节严重,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或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决定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违法行为集中公告专区公开;其中,评标专家被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同步在其入库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媒体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曝光。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评标专家相应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直至清退出库:

(一)评标专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

(二)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之外,参与行贿受贿、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评标专家担任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经有关国有企业认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评标专家相应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直至清退出库。评标专家认为有关国有企业认定不符合实际的,可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提出, 由有关发展改革部门转管理该国有企业的国资管理机构审查确认。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因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